(2013)衡桃交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侯爽与艾艳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爽,艾艳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交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侯爽。被告艾艳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爽诉被告艾艳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二O一三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艾艳桐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艾艳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志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