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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米娜、杨书良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米娜,杨书良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020号申请人杨米娜,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申请人杨书良,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在审理申请人杨米娜等诉被申请人杨书良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杨书良驾驶的无牌照五菱牌货车货车一辆查封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查封期间不允许转移、变卖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合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