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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海阳市人民医院与张朋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人民医院,张朋云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214号原告海阳市人民医院,住址海阳市海阳路**号。法定代表人:于腾波,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宝龙。被告张朋云。原告海阳市人民医院与被告张朋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阳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海阳市人民医院承担。审判长  姜雪莲审判员  李兆升审判员  修 恒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