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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叙永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刘利平、刘勇、刘洪楷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平,刘勇,刘洪楷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叙永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利平,男,生于1964年10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因本案于2012年8月3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叙永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勇,男,生于1985年10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2年9月1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叙永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洪楷,男,生于1974年3月2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因本案于2012年9月6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叙永县看守所。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刑诉(2013)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利平、刘勇、刘洪楷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30日、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忠文、刘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利平、刘勇、刘洪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5月4日,被告人刘利平、刘勇、刘洪楷及周德贵(另处)窜至四川省叙永县大石乡白云村白云寺遗址,盗掘白云寺遗址内的十个石柱及一个石花板,在运回途中被公安人员挡获,被告人刘利平、刘勇、刘洪楷及周德贵等人弃车逃跑。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鉴定,叙永县大石乡白云寺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清代古遗址,对于研究当地宗教文化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价值。2、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刘利平、刘勇、刘洪楷及周德贵窜至四川省合江县二里乡大木树村八社小地名“古坟坝”处盗掘墓葬,从墓葬盗掘出刻有人像石刻三块,并将其中一块石刻损毁后分成两块。被告人刘利平、刘勇、刘洪楷及周德贵准备将上述四块石刻装运上车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挡获。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鉴定,被盗掘墓葬为古墓葬,对于研究当地丧葬习俗具有一定科学、历史价值;被盗掘的石刻为国家二级文物。3、2012年4月份,被告人刘利平、刘勇及陈二(另处)窜至贵州省赤水市复兴镇仁友村盗掘清代唐氏古墓葬里的石狮一对,经赤水市文物管理所调查,被盗古墓石狮系清代光绪年间文物。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利平、刘勇、刘洪楷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刘利平辩称: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和第二起事实均是周德贵喊搬运,我只是帮他干活。对于第三起事实自己没有参与,也不知晓。被告人刘勇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在大石乡白云寺盗掘的事实没有异议,在合江二里乡这次是周德贵喊我叫搬运,对于第三起事实自己没有参与,也不知晓。被告人刘洪楷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4日,被告人刘利平、刘勇、刘洪楷及周德贵(另处)窜至四川省叙永县大石乡白云村白云寺遗址,盗掘白云寺遗址内的十个石柱及一个石花板,在运回途中被公安人员挡获,被告人刘利平、刘勇、刘洪楷及周德贵等人弃车逃跑。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鉴定,叙永县大石乡白云寺遗址是2011年叙永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清代古遗址,对于研究当地宗教文化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价值。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刘利平、刘勇、刘洪楷及周德贵窜至四川省合江县二里乡大木树村八社小地名“古坟坝”处盗掘墓葬,从墓葬盗掘出刻有人像石刻三块,并将其中一块石刻损毁后分成两块。被告人刘利平、刘勇、刘洪楷及周德贵准备将上述四块石刻装运上车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挡获。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鉴定,被盗掘墓葬为古墓葬,对于研究当地丧葬习俗具有一定的科学、历史价值;被盗掘的石刻为国家二级文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到案说明、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以证明案件来源、公安机关对三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及三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二、被告人刘利平、刘勇、刘洪楷的供述,证人何某某、廖某某、彭某某、杨某某、唐某、周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周德贵的供述,以证明三被告人盗掘叙永县大石乡白云寺遗址内的十个石柱及一个石花板及盗掘合江县二里乡大木树村古坟坝处墓葬的事实。三、现勘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以证明被盗掘的白云寺遗址及合江二里乡墓葬的现场情况。四、辨认笔录,以证明证人廖某某辨认出参与盗掘大石乡白云寺遗址的被告人刘利平、刘勇。五、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以证明三被告人在大石乡白云寺遗址盗掘的石柱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的情况。六、鉴定委托书、文物鉴定结论书、鉴定人资质证复印件,以证明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鉴定,大石乡白云寺遗址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清代古遗址,对于研究当地宗教文化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价值;合江县二里乡大木树村古坟坝的墓葬为古墓葬,对于研究当地丧葬习俗具有一定的科学、历史价值,三被告人所盗掘的石刻为国家二级文物。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具备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利平、刘勇、刘洪楷违反国家保护文物的法律规定,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利平、刘勇、刘洪楷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勇、刘利平盗掘贵州省赤水市复兴镇仁友村清代唐氏古墓葬石狮子的犯罪事实,因现有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并充分证明二被告人盗掘了该处的石狮子,故对该起事实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刘利平、刘勇辩称是周德贵喊的搬运,只是帮他人干活的辩解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三被告人所盗掘的合江县二里乡大木树村古坟坝古墓葬中的石刻为国家二级文物,属珍贵文物并致其严重破坏,应在十年以上判处刑罚。被告人刘勇案发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洪楷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为维护国家的文物保护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利平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人刘勇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三、被告人刘洪楷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利平的刑期从2012年8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被告人刘勇的刑期从2012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被告人刘洪楷的刑期从2012年9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远平代理审判员  许 燕人民陪审员  罗礼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