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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1329号原告王某某,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结婚不到一个月,就到处向其亲朋好友借钱挥霍一空,而且将家中的电器变卖,此行为其无法接受。2011年3月被告回娘家居住,从此双方分居至今。其先后于2011年和2012年两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及其无奈撤诉。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据此,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为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后又不能妥善解决。被告自2011年3月离家后,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原告曾于2011年和2012年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和因被告下落不明未满两年为由,原告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明、送达证书、公告、(2011)灞民初字第01543号民事判决书、(2012)灞民初字第02450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谈话、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被告下落不明已达两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应予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夫妻财产难以核查,其财产分割本案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王某某与王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艳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