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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杨冬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204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女,1980年2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4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在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三区3号地段倒车时,碰撞行人王有财,造成被害人王有财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王有财系胸部闭合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杨某甲积极救人,并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现被告人杨某甲一方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1万元人民币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龚某、俞某、刘某、廖某、杨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楼云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