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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杏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杏刑初字第26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小名“芳芳”,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刑诉字(2013)第251号起���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张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20日22时许,被害人杨某和朋友在本市万柏林区天龙歌城8区4号歌厅唱歌,期间,被告人刘某陪唱。被告人刘某趁杨某点歌之际,将被害人杨某放在沙发上的钱包(内有现金6500元和身份证等物)盗走,盗后赃款挥霍。案发后,赃款未追回。2、2013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至本市迎泽区新星大世界地下一层KTV歌城,由被告人张某出面和歌厅老板商谈后,被告人刘某留在歌厅陪客人唱歌,并伺机作案。23时许,被害人李某乙到该歌城118房间���唱歌,期间,被告人刘某陪唱。被告人刘某趁被害人李某乙上厕所之际,从李的手包内盗走现金3000元和1部HTC手机(评估价为462元),逃离现场后与被告人张某会合。案发后,赃物及赃款未追回。3、2013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至本市杏花岭区日月星歌城,由被告人张某出面和歌厅老板商谈后,被告人刘某留在歌厅陪客人唱歌,并伺机作案。次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又来到日月星歌城,在202室陪被害人王某及朋友唱歌。被告人刘某趁被害人王某不备,将被害人的放在桌子上1部iphone4手机(评估价为1703元)和1部三星note2手机(评估价为2979元)盗走,逃离现场后与被告人张某会合。案发后,赃物未追回。4、2013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至本市杏花岭区解放路西部酒城KTV内,由被告人张某出面和歌厅老板商谈后,被告人刘某留在歌厅陪客人唱歌,并伺机作案。次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又来到西部酒城KTV,在206包厢陪被害人徐某唱歌。被告人刘某趁被害人徐某不备,将被害人的放在沙发上钱包内的现金6100余元盗走,逃离现场后与被告人张某会合。案发后,赃款未追回。被告人刘某、张某分别于2013年4月25日、6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主动代其退赃13622元、被告人张某的家属主动代其退赃712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三桥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侦破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监控录像、辨认笔录;证人安某、李某甲、崔某、秦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李某乙、王某、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张某的身份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单独或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的家属主动代其退赃,应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3年4月26日至2014年4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4月2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刘某、张某退出赃款共计20744元,发还被害人杨亮亮6500元、李恩东3462元、王玉清4682元、徐志强6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王富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