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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民一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蒲建科与郭娜红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365号原告***,男,生于1962年2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女,生于1967年2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缺席)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6月认识,并于当年9月5日在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当时未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时间不长,经常性的发生矛盾,被告口角不干净骂人,不给我做饭洗衣,也不料理家务及劳动。特别是2012年8月31日被告离家出走,我多方打听,未知下落。2012年11月27日晚21点45分,被告给我发来信息:“你以后不要在找我家人,问这问那,咱俩离婚是离定了,别在想着我回你家,自量些吧”,当时我就给被告回电话,被告已关机,以后再未联系上。我与被告均系再婚,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如今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退还我再婚期间花费3.5万元。被告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6月认识,并于当年9月5日在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时间不长,经常发生矛盾。2012年8月31日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无法联系。原被告均系再婚,无子女。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可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以相互履行义务为前提。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未到庭,对于财产问题暂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 婷审判员 李林森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卫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