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兴文县兴新建筑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厂与宜宾市华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文县兴新建筑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厂,宜宾市华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兴文县兴新建筑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刘小苇。委托代理人浦发勇、李传健,兴文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宾市华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和清。委托代理人陈兴云,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兴文县兴新建筑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厂与被告宜宾市华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文县兴新建筑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2元,由原告兴文县兴新建筑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罗政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