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谢群与毛国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群;毛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1641号原告谢群。委托代理人苏民。被告毛国勇。委托代理人鲁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群与被告毛国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群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群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