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杨某某收粮点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魏县方里集杨某某收粮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魏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王社海,局长。被执行人魏县方里集杨某某收粮点。地址:魏县台头乡方里集村。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魏)质监罚字(2013)第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魏)质监罚字(2013)第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审��长李胜涛审判员 李艳芳审判员 胡鸣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合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