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钦州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翁运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运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钦南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钦州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街××路口。法定代表人叶见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龙,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利创剑,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翁运著,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大厦××号。原告钦州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翁运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25日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何锋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嫒洁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振龙、被告翁运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系正坤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其依与开发商广西正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小区物业,依法享有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于原告依法履行了服务合同,被告应依约定履行交纳相应费用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092元、公摊水电费321.5元、房屋公共维修基金92.4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翁运著向原告交纳2011年8月至2013月4月的物业管理费1092元、公摊水电费321.5元、房屋公共维修基金92.4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翁运著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何 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嫒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