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海川、周远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海川,周远胜,陈炳生,陈清文,林建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华安县城关大同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72790179-0。法定代表人XX,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清木,男,汉族。被告陈海川,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周远胜,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华安县。被告陈炳生,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华安县。被告陈清文,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华安县。被告林建宁,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海川、周远盛、陈炳生、陈清文、林建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永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漳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