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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游某某诉梅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928号原告游某某,女,生于1989年10月18。委托代理人熊雪梅,彭山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某,男,生于1986年5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诉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审判员  谌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