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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徐惠珍,吕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徐惠珍,吕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46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负责人张明辉,行长。委托代理人裴海燕,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惠珍,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吕晶,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惠珍、吕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对被告徐惠珍、吕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51元,按规定收取人民币共2476.7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原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