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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于少丽与被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少丽,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2055号原告于少丽,女,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赵广联,男,汉族,烟台福山清洋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少丽与被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全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