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北支行与蔡学辉、蔡新芝、张汝勤、姜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北支行,蔡学辉,蔡新芝,张汝勤,姜发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628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北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杜宪明,行长。被告蔡学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蔡新芝,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汝勤,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发敏,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北支行与被告蔡学辉、蔡新芝、张汝勤、姜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北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撤诉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亚欣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