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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  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彦伟(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