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 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彦伟(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