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3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基、潘╳娟、潘╳添、潘╳福、潘╳建与被执行人潘╳亮、潘╳伟金生命权纠纷一案之-执行和解履行完毕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X基,潘X娟,潘X添,潘X福,潘X建,潘X亮,潘X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317-4号申请执行人潘X基,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平南镇北峡村委会农民,住该村委会大龙村九队31号。申请执行人潘X娟,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灵山县佛子镇睦象村委会农民,住该村委会崩辣村十二队63号。申请执行人潘X添,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平南镇北峡村委会农民,住该村委会大龙村九队31号。申请执行人潘X福,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平南镇北峡村委会农民,住该村委会大龙村九队31号。申请执行人潘X建,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平南镇北峡村委会农民,住该村委会大龙村九队31号。委托代理人蓝X茂,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佛子镇睦象村委会农民,住该村委会崩辣村十二队60号。被执行人潘X亮,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灵山县那隆镇第二中学教师,住该校宿舍。被执行人潘X伟,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平南镇北峡村委会大龙村农民,住该村委会大龙村九队30-2号。潘X基、潘X娟、潘X添、潘X福、潘X建与潘X亮、潘X伟生命权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钦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X基、潘X娟、潘X添、潘X福、潘X建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X基、潘X娟、潘X添、潘X福、潘X建与被执行人潘X亮、潘X伟就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钦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按(2013)钦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赔偿申请执行人的损失,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3日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其余部分及利息定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本案执行费17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1750元的义务。2013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提前履行义务并愿意放弃利息请求,被执行人于同日按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交清了赔偿款,至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2013)钦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钦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X审判员 梁 X审判员 刘X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X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