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一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324号原告:李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闫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许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