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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福昆与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福昆,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115号原告梁福昆。被告潘伟。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受理原告梁福昆诉被告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福昆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福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福昆负担。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心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