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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侯仲库诉被告褚朝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仲库,褚朝亮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856号原告侯仲库。被告褚朝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仲库诉被告褚朝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仲库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仲库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仲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侯仲库负担。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