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侯仲库诉被告褚朝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仲库,褚朝亮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856号原告侯仲库。被告褚朝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仲库诉被告褚朝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仲库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仲库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仲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侯仲库负担。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