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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申请执行于志海等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于志海,李桂兰,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金河分理处),住所地,长春市建设街854号。负责人赵欣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岩,该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于志海。被执行人李桂兰。被执行人于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于志海、李桂兰、于静执行回转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于201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于志海、李桂兰、于静于2013年3月25日以其与申请执行人赔偿纠纷案件正在另案诉讼,需等待诉讼结果为由,书面申请暂缓本案的执行。2013年8月13日,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待另案诉讼审结后,再恢复案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丽代理审判员  贾桂霞代理审判员  聂 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