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商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诸暨市伊奴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诸暨市嘉美华针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伊奴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诸暨市嘉美华针织有限公司,翁佳斌,陈伏英,周利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199号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冯华良。委托代理人:许祖义、周赞勇。被告:诸暨市伊奴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利峰。被告:诸暨市嘉美华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华。被告:翁佳斌。被告:陈伏英。被告:周利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伊奴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诸暨市嘉美华针织有限公司、翁佳斌、陈伏英、周利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本案被告已自觉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17元,依法减半收取4508.50元,由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龙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