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董立昭与舒江、深圳市幸福小康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立昭,舒江,深圳市幸福小康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唐飞舟,惠州市博罗嘉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8月19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8月13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13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22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22号原告董立昭,男,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赞皇县。委托代理人廖赞斌、张玉琴,惠州市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江,男,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溆浦县,系粤B×××××号车驾驶员。被告深圳市幸福小康投资有限公司,系粤B×××××号车驾驶员车主。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路西侧兴达华府*栋2001。法定代表人陈国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号车投保的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号新闻大厦**层。负责人郭振雄。被告唐飞舟,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安仁县,系粤L×××××号车驾驶员。被告惠州市博罗嘉盈混凝土有限公司,系粤L×××××号车车主。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大道滘下段。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系粤L×××××号车投保的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号鸿基大厦*楼。负责人余兴鹏。本院受理原告董立昭诉被告舒江、深圳市幸福小康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唐飞舟、惠州市博罗嘉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因本案的事故发生地在博罗县,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叶秀婷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赖瑜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