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杨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解某某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解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5481.10元、并自2013年1月起每月给付扶养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解某某在其父解普选名下的共有存款6600元。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请求的本次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及第(二)项中解某某给付蒋某某2013年1月至5月份扶养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