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宋会中与被告王树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会中,王树起,江苏新空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宋会中,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三里村192号。身份证号4123221968********。委托代理人李起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起,男,汉族,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三里村新付庄村**号。身份证号4123221968********。被告江苏新空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城秀夫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有筛。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明,职务院长。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君独任审理。2013年8月13日原告宋会中以自己已得到赔偿、本案双方已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会中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绍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