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振庚与柘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庚,柘城县人民政府,赵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柘行初字第4-1号原告赵振庚,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齐广亮,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柘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辉,职务,县长。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振江,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郑明凡,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振庚诉柘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振庚以同意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本院中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王天峰审判员 路 敏审判员 杨莹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