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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振庚与柘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庚,柘城县人民政府,赵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柘行初字第4-1号原告赵振庚,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齐广亮,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柘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辉,职务,县长。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振江,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郑明凡,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振庚诉柘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振庚以同意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本院中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王天峰审判员  路 敏审判员  杨莹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