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二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揭纪民与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纪民,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381号原告:揭纪民,男,汉族。被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留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揭纪民与被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在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货单、通话录音、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三份证据表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本院无管辖权。综上,被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开海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