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296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许峰与王树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峰,王树河,许向方,王树华,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9640号原告许峰,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东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河,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许向方,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王树华,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东区南二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刘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峰与被告王树河、被告许向方、被告王树华、被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树河名下X号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树河名下位于X号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诏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