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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渭南秦龙饲料有限责任���司与余光应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秦龙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余光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057号原告渭南秦龙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贺创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余光应,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临渭区站北路辛苑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居民。��告渭南秦龙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光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渭南秦龙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自2011年起从原告处购买饲料,但2011年6月11日后,被告不再向原告支付饲料款。被告先后于同年6月11日及7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写明欠原告饲料款51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现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饲料款5100元并支付利息2142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渭南秦龙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为其子住址,经查明,被告并未在此址居住,且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现明确住址,故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渭南秦龙饲料有限责���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亚军代审判员 郭 萌代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