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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一字第003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晓红与臧麟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3)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红,臧麟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339-3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红。被执行人臧麟阁。保证人马新忠。保证人靖边县隆兴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人人民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马新忠,总经理。张晓红与臧麟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晓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臧麟阁偿还6682050元欠款并承担执行费89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臧麟阁不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7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保证人马新忠、靖边县隆兴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自愿以自有资金和财产为被执行人臧麟阁在240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臧麟阁在五十日内偿还借款。因被执行人臧麟阁在五十日内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马新忠、靖边县隆兴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40万元担保财产。查询、冻结、划拨担保人马新忠、靖边县隆兴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40万元存款,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马新忠、靖边县隆兴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永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