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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民一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龙龙诉王全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龙,王全明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740号原告:王龙龙,男,汉族,1991年3月2日出生,厨师,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全明,男,汉族,1961年7月7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王龙龙诉被告王全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龙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耿玉琦,被告王全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8日我叔叔从被告王全明处购买了一组烟花,2月9日晚上放烟花时我的右眼被炸伤,先是送县医院治疗,后又被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侯科医院治疗。现右眼已失明,为治疗,我已花去数万元。事发当晚被告之妻仅送去5000元费用,就再没有支付任何费用。被告销售的烟花,经工商部门委托送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事发后,经消协多次调解未果,被告拒不赔偿,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证据1、王龙龙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适格。证据2、涡阳县消费者协会楚店分会对王家善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据3、涡阳县消费者协会楚店分会对王全明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据4、涡阳县消费者协会楚店分会对现场作的调查笔录。证据5、涡阳县消费者协会楚店分会对王家善、王全明作的调解笔录。证据6、王家善出具的收条一份。以上2号—6号证据证明原告家人在王全明处购买的烟花,燃放时造成王龙龙眼部受伤的事实,同时证明王全明和姜文明给付王龙龙慰问金13000元。证据7、2013阜检QG字第0301号检验报告。证据8、2013阜检QG字第0302号检验报告。证据7、证据8证明王全明出售给原告家人并造成原告眼睛受伤的烟花属不合格产品。证据9、王龙龙在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门诊病例、住院病例、费用发票及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门诊病例、医疗费,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明王龙龙治疗花去医疗费24412.57元、安装假眼费用8000元。证据10、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对王龙龙损伤致残程度及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和后续治疗费用所作的皖公平司(2013)临鉴字第8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王龙龙因烟花爆竹炸伤致右眼多发性损伤,其中右眼球破裂伤行眼球摘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右眼泪小管断裂术后下泪管阻塞,遗留溢泪症状,构成十级伤残。休息期限为伤后180天;伤后60天需1人护理;伤后90天需增加营养。右眼整形手术费用约需6000元,不包括手术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所需费用。证据11、上海民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王龙龙义眼2-3年建议更换一次。义眼的价格可能每2-3年增长20%-30%。证据12、住宿费发票四张共计金额8920元,证明王龙龙因治疗住宿花费的事实。证据13、交通费发票共计金额687元,火车票金额2052元。证明王龙龙为治疗花去交通费的事实。证据14、王龙龙暂住人口登记薄一份、房东证明一份。证明王龙龙自2008年至今一直居住在芜湖市肉厂新村94号平房25幢7-1室,房主朱成发的出租屋。证据15、王龙龙与龙门食府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王龙龙自2012年3月10日起在龙门食府任厨师,月工资4500元。被告辩称:王龙龙家人从我处购买的烟花是事实。我只是经销商,具有合法的销售烟花爆竹的资格,原告的损失应由烟花生产商赔偿。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明其有合法的烟花爆竹经营权。被告对原告举证的1-15号证据均无异议,只是认为其销售的不合格的烟花有生产厂家,应有厂家赔偿。原告举证的15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法定规则,且被告也未有异议,对原告举证的15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举证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也无异议,该证据系有关单位依职权颁发的证件,对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2月8日王龙龙的叔叔从王全明的商店里购买了一组名为“幸福、安康、富贵、吉祥”烟花,共四箱,价值440元。次日晚七时许,王龙龙在燃放过程中,在燃放第二组时,点燃导线,还未来得离开时,烟花就炸了,把王龙龙的右眼炸伤,其家人立即把王龙龙送到涡阳县人民医院,县医院认为伤势严重,建议转院,其家人立即又把王龙龙转到蚌埠医学院肿瘤医院,肿瘤医院做了简单的处理后,建议转上海治疗。当天晚上王龙龙的家人就把王龙龙转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治疗,先是在门诊治疗,期间又到上海交大附属瑞金医院门诊治疗。经治疗无效,右眼被爆竹扎伤后无光感3个月后,于2013年5月9日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住院治疗,对右眼进行了内容剜除+义眼座植入术,5月14日出院。2013年6月21日,王龙龙在上海民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装了价值8000元的义眼。王龙龙共花去医疗费(复旦附属专科、瑞金医院)24412.57元。事故发生后,涡阳县消费者协会楚店分会,对爆竹炸伤人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对王龙龙家人从王全明商店购买的未燃放的烟花和王全明商店里的烟花进行了封存,现场做了笔录。依照法定程序,将封存的“富贵组合、幸福组合”烟花送交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结论是王全明销售给王龙龙家人的烟花系不合格产品。王龙龙自2008年起就暂住在芜湖市肉厂新村94号平房25幢7-1室,2012年3月就业于龙门食府,从事厨师工作。其伤残赔偿金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王龙龙伤后于2013年5月19日经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公平司(2013)临鉴字第888号司法鉴定书认定:1、王龙龙因爆竹炸伤致右眼多发性损伤,其中右眼球破裂伤行眼球摘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右眼泪小管断裂术后下泪道阻塞,遗留溢泪症状,构成十级伤残。2、王龙龙伤后损伤休息期限为伤后180天;伤后60天需一人护理;伤后90日需增加营养。3、王龙龙整形手术费用,约需6000元。根据上述鉴定结论,王龙龙的伤残赔偿金为(21024元∕年×20年×42%)176601.6元,误工费为(126.3元∕天×100天)12630元,护理费(111元∕元∕天×60天)6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5天)150元,营养费(30元∕天×90天)2700元。王龙龙为治疗眼疾,来往于涡阳与上海,花去交通费2793元,住宿费8920元,鉴定伤情花去鉴定费1500元。由于伤残给王龙龙身心带来极大地伤害,精神抚慰金酌定30000元。综合上述各项费用,王龙龙因此次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4412.57元,整形手术费6000元,义眼安装费8000元,伤残赔偿金176601.6元,护理费6660元,误工费12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2739元,住宿费892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280313.17元。王全明、姜文明已支付给王龙龙13000元,作为慰问金。本院认为,王龙龙因王全明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右眼失明并摘除,对此伤害后果,王龙龙有权向作为该缺陷产品销售者的王全明提起赔偿请求;如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王龙龙因烟花爆竹炸伤眼睛而损失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依法应由王全明予以赔偿。因王全明销售给王龙龙家人的烟花,系不合格产品,王全明赔偿后,可向给烟花的生产厂家进行追偿。本案中,王龙龙诉讼请求标的是280000元,现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王龙龙的医疗、误工、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合计金额为280313.17元,超出诉讼请求313.17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王龙龙后期治疗费及义眼安装费,可待实际费用产生后,另行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全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龙龙赔偿款2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王全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继红审判员  穆家运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