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柯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龚少剑与储明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少剑,储明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会签:拟稿单位:民一庭拟稿:核稿:校对:份数: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309号原告:龚少剑。被告:储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少剑与被告储明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少剑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少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少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龚少剑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冬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