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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矿书与被告汲怀天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吴矿书。被告汲怀天。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矿书与被告汲怀天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矿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矿书负担。审判员  常黎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