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矿书与被告汲怀天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吴矿书。被告汲怀天。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矿书与被告汲怀天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矿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矿书负担。审判员 常黎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