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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851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91年9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被告薛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1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延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