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851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91年9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被告薛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1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延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