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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英诉被告胡腾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英,胡腾飞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马晓英,女,生于1980年2月28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王献平,邯郸市渚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腾飞,男,生于1987年10月30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王海林,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英诉被告胡腾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马晓英负担。审 判 长  豆永周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