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英诉被告胡腾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英,胡腾飞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马晓英,女,生于1980年2月28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王献平,邯郸市渚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腾飞,男,生于1987年10月30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王海林,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英诉被告胡腾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马晓英负担。审 判 长 豆永周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