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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休行非审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休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闫世礼、谭三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休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闫世礼,谭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休行非审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休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闫世礼,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农业户口,身份证号码341022197410163515,住安徽省休宁县龙田乡古楼村祠边组。被执行人谭三兰,女,汉族,1984年12月21日出生,农业户口,身份证号码430224198412212965,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休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闫世礼、谭三兰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休征决(2013)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休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休征决(2013)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休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休征决(2013)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继明审判员  汪永康审判员  胡细年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