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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8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盐城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袁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袁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858号原告盐城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住所地大丰市××西路嘉英阳光城。负责人崔其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明(特别授权),大丰市白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以下简称万通物业公司)诉被告袁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通物业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通物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通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通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兴 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玲(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