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会平与张广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平,张广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851号原告张会平。被告张广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平诉张广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平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会平负担。审判员 樊镜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