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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张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天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人民陪审员  徐永孝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