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宁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宁某,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吴某,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日书记员 方子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