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卜某甲与卜某乙、平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甲,卜某乙,平某,卜某丙,沈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卜某甲。委托代理人:顾军杰。被告:卜某乙。被告:平某。被告:卜某丙。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甲与被告卜某乙、平某、卜某丙、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甲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卜某甲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