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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卜某甲与卜某乙、平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甲,卜某乙,平某,卜某丙,沈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卜某甲。委托代理人:顾军杰。被告:卜某乙。被告:平某。被告:卜某丙。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甲与被告卜某乙、平某、卜某丙、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甲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卜某甲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