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原告顾明诉被告云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明,南京云龙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343号原告:顾明,男,1954年6月4日生。被告:南京云龙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云龙。原告顾明诉被告云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明诉称:其与被告云龙公司有业务往来,双方经结算,云龙公司欠其款项共计64157元。云龙公司拒不给付,其多次讨要均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云龙公司支付欠款64157元。被告云龙公司未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顾明与被告云龙公司就塔吊买卖、钢丝绳买卖有多次业务关系。2013年1月23日,经双方结算,云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云龙出具凭证一份,载明:兹有云龙公司截止至2013年1月23日止与顾明所有账目一律结清,共欠顾明陆万肆仟壹佰伍拾柒元整(¥64157.00元)。迄今,云龙公司未支付该欠款。审理中,因云龙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逾期云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顾明与被告云龙公司存在多次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经结算确认云龙公司尚欠顾明款项64157元,云龙公司应当清偿该债务。顾明要求云龙公司支付欠款64157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云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云龙公司应支付原告顾明欠款6415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40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64元,由被告云龙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长 邵长伟人民陪审员 贾恒民人民陪审员 沈志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