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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原告许建兴与被告杜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兴,杜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洛民初字第811号原告许建兴,男,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杜转生,男,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原告许建兴与被告杜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建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转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建兴诉称,被告在惠安县螺城镇开家具店期间,因缺乏资金周转,于2012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亲自填写、签名、捺手印,将附有个人信息的借条交原告收执,同时被告还信誓旦旦地表示:只借一个月即还。但被告却没有践行承诺,拖欠借款。2013年3月份,被告突然停止营业,携巨款躲避,现在电话虽通却不接听。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规定的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杜转生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杜转生于2012年10月2日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许建兴借款30000元,被告杜转生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签名、捺指印。该借条没有载明借款期限,也没有载明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成立、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被告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捺指印为证,可以认定。借条上没有载明借款期限,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上没有载明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4月22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转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建兴借款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被告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杜转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正乾审 判 员  王腾飞人民陪审员  邱劲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季阳附注本案适用的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