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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85)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周春花,女,汉族,1973年3月20日生,系上诉人张某甲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上诉人张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2)峰民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国华审判员  李文明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新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