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六裕执字第0057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束学松、束克道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束学松,束克道,安徽津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道源沥青路面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570-2号申请人: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束学松。被执行人:束克道,男,1956年5月生,汉族,住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津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法定代表人:束学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道源沥青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法定代表人:束学梅,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650号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束可道、汪存菊名下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舒城大市场北2幢别墅1至2层房屋,房产证号为皖舒字第××、005629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 辉执行员 周维真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