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虞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蔡留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留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虞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留个,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留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建立、代理检察员郭义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留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留个伙同袁某、姬某(已判)等邪教组织成员在虞城县乔集乡朱寨村逢集时,向群众散发“全能神”宣传资料。袁某手持高音喇叭进行大肆宣传,在乔集派出所民警出警制止时,被告人蔡留个伙同袁某、姬某等邪教人员对民警进行撕扯、殴打,阻扰民警执行公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当场从袁某身上搜出存储有“全能神”书籍、MP4及记载有“全能神”组织成员的小册子;姬某将放有“全能神”书籍及宣传资料的脚蹬三轮车转移至其邻居家,后被虞城县公安局依法查扣。经清点,有“全能神”书籍234本、传单315份及光碟、标语等。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蔡留个的供述和辩解、同伙人袁某、姬某的供述、证人裴XX、刘XX、胡XX、桑XX、丁XX等人的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蔡留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系共同犯罪。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蔡留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姬某、袁某供述、证人裴XX、刘XX、胡XX、桑XX、丁XX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留个积极参与邪教组织活动,在集市上非法集会,公然传播邪教,并妨害公安局依法执行公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蔡留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蔡留个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结合本案蔡留个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留个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傅玉杰审判员 ?马钦建审判员 ?田元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