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轩、李淑芹、李淑梅、李淑贤诉被告孔红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轩,李淑芹,李淑梅,李淑贤,孔红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588号原告:李明轩,男,1988年1月7日生,满族,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李淑芹,女,1962年7月7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李淑梅,女,1967年2月5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李淑贤,女,1969年8月15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孔红焱,女,1970年10月3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轩、李淑芹、李淑梅、李淑贤诉被告孔红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轩、李淑芹、李淑梅、李淑贤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孔红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轩、李淑芹、李淑梅、李淑贤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孔红焱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轩、李淑芹、李淑梅、李淑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6.00元,减半收取即2,303.00元,由原告李明轩、李淑芹、李淑梅、李淑贤承担。审 判 员 李 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美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