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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屈彦斌与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彦斌,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保字第00043号原告:屈彦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亚礼。委托代理人:姚茹。被告:高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增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彦斌诉被告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彦斌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莉购买的位于西安市XX公园XX小区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建筑面积为356.9平方米,合同登记号为Y11042xxx)予以查封,原告屈彦斌已向本院提供了1500000元保证金及其所有的位于陕西省神木县某镇XX果园房产一套(建筑面积为137平方米,房产证号:神木县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06x**号)及担保人曹瑞峰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北路x号第x幢x号房(建筑面积58.01平方米,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115010xxxxx-x-x-12x**号)和担保人任伴狮所有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镇泰安路(海则庙乡政府家属院)房产一套(建筑面积为151.88平方米,产权证号:陕西府谷房权证府谷镇字第002x**号)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担保人曹瑞峰自愿以其财产为原告屈彦斌对被告高莉财产保全一案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曹瑞峰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北路x号x号房(建筑面积58.01平方米,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115010xxxxx-x-1-1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依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